2.
114年12月2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桃園市路燈定位 編號0303502至龍潭區中央街189巷2弄31號門牌之柏油道路。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定 後就土地遭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 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 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 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7.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8.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