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所載,本件土地為菜園、道路,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6.
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函,本件1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 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 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