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75地號及1075-1地號大部分為雜林,部分為墓 地占用,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 強制執行之債權、優先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8.
1075-2地號土地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 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05日)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 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