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113年9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稱土地上多為空地及雜木林,其 中516地號土地為中平路山頂段366巷道路;629地號土地為山頂段406巷道路;5 13及516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
2.
633及634上有鐵皮停車棚,因建物與 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標別拍賣之9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協議及債務人單獨占 有使用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49,000元,以應買聲請最先到達法院者買 受。
6.
本件分甲乙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 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 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 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7.
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 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 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本標別拍賣之25宗不動產 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 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 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 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
8.
633及63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 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9.
513-1地號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日) 之機關用地;515及516地號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 年12月5日)之農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