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建物坐落,部分雜樹林,部分道路使用,又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重劃 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 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 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