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所載,809地號主要坐落門牌號「龍潭區成功路506巷61號」磚造三合院、無門牌鐵皮工廠、雞舍等,餘為雜林。另據債權人陳報,該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堂兄弟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土地其上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為龍潭區成功路506巷61號)權屬為債務人所共有,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關係,不得主張撤銷拍定。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80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809地號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809地號土地其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相關規定,則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須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在,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3.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