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為空地,堆放雜物。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現況為空地。另依鑑價報告書內之照片所示,似有裝 設鐵柵欄及停放車輛。
4.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依照臺南市鹽水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 明書所載,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 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 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 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 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