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土地為拍賣建物前之巷道,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自住使用,一樓兼做辦公室。
5.
5樓之陽台,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建物另有增建之雨遮,其中有部分雨遮跨越占用鄰地;建物天花板部分有破損,牆壁有壁癌,五樓陽台外側有磁磚嚴重脫落。另據警局113年11月7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建物有部分(一樓外倉庫)為第三人承租使用,自113年8月1日起開始承租,惟前開租賃契約成立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6月19日假扣押查封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該租賃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6.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增建部分是否佔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7.
建物實際使用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
9.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
10.
4土地為拍賣建物通行出入所必需之道路用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公司及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編號1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公司及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