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測量時及函請協查均未會晤債務人,依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出具之房屋 現況調查表、債權人陳報狀、債務人自行陳報顯示,債務人現未居住於本件拍賣標的物內, 僅為放置物品用,現場查封時,屋內有堆積雜物,推定應是由債務人占用,拍定後點交,惟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力調查,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 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且如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拍定人對本院點交 與否之決定有異議,須經由本院裁定及異議程序確認是否點交,此異議程序恐耗費相當時 日,且若經異議程序確定不點交本件標的,買受人亦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 金,請應買人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投標。
2.
本件標的經調查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示,曾於112年10月27日發生墜樓死亡事件,依據新 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顯示,案發地點為新北市三重區長壽西街191號2樓遮雨棚,惟無法 查明是否係由拍賣標的物所在樓層所發生,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其餘依據函查結果及鑑定報 告所載,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 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
本件拍賣標的為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且無土地持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已拍照建檔列 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及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 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 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5.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