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1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3399建號為自住,車位編號B3-63號亦為 自己使用(註:車位編號未載於建物登記謄本,使用方式為固定位置或一年一抽,或是否有 其他約定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3364建號為管理室」等語。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1272之1地號位於建物大樓北側,新北大道及三光街口之三角窗,部分為人行道,部 分為道路用地;1272之4地號位於大樓西側花圃及部分路面(約1.5米)道路使用,位於大樓 北側新北大道一段路邊人行道上及中華路三角窗位置,部分為空地」。1272地號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1272之
3.
1272之4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 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 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