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3月1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3399建號為自住,車位編號B3-63號亦為 自己使用(註:車位編號未載於建物登記謄本,使用方式為固定位置或一年一抽,或是否有其 他約定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3364建號為管理室」等語。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1272之1地號位於建物大樓北側,新北大道及三光街口之三角窗,部分為人行道,部分為道路 用地;1272之4地號位於大樓西側花圃及部分路面(約1.5米)道路使用,位於大樓北側新北大 道一段路邊人行道上及中華路三角窗位置,部分為空地」。127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272 之
2.
1272之4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 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114年8月1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稱:「有兩處增建(即4659建號),一處位於前陽 台北側,一處位於主臥室陽台東側」等語。465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 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按:依鑑定報告照片所示,臥室旁陽台女兒牆(含增建部 分)油漆剝落,室內數處牆面有裂痕)。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 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5.
3399建號拍定後點交;4659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係拍 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