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經函警協助調查,現由第三人孫O洲占有使用。第三人陳報其 於民國100年4月即居住於此處,嗣經本院另案強制執行解除第三人占有,點交返還予債務 人,現由債務人占有。經本院履勘,債務人父親在場稱該址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 後點交。
3.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 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4.
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 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 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 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5.
本件233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 賣,請應買人注意。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