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之妻在場表示,建物現由債務人子女自住使用,並無出租。且建物與3號1樓打通使用,均由3號1樓大門進出等語。因僅拍賣5號2樓建物,故於拍定後,可能有通行權之相關問題者,應由拍定人拍定後與3號1樓建物自行協商,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另本件除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外,建物部分於拍定後點交。
7.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4年7月11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六、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