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4.3.5查封時,847建號,經債權人導往現場,債務人楊長穎在場,稱目前有租約(租約 出租人:楊長穎、承租人:楊O玹,租賃期間:110.12.1至120.11.
2.
,提出租約影本附卷,稱無 影響交易安全情事,廚房有增建,本件拍賣應有部分,且查封時出租第三人占有使用,拍賣後 不點交。
7.
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詢本件標2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 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 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3.17未曾受理該址火災 案件。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 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 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 撤拍。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