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本院履勘測量增建時原未見債務人,後疑為債務人返家,並與債權人代理人發 生爭執後即入內關門。本院後再會同警員及債權人現場確認使用情形,亦未見債務人,惟建物 內有債務人之信件,且經同棟鄰居表示標的建物由債務人1人自住,當日早上有見債務人出門。 據上調查,標的建物係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據多次現場履勘,標的建物大門開啟後,即有大量雜物、空瓶壅塞至大門,致無法通行及 入內查訪,故標的是否有漏水、損壞等情事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 行向主管機關及現地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標的3086建號為增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表示,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據且經 核屬違章建築者,將依相關建管法令予以處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
8.
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 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上開調查因難以查 明,且標的是否有漏水、損壞等情事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 管機關及現地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 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 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2.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 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 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 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3.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 產。
14.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