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3.5查封時,326地號位大同北路56號東方巷道,係道路用地、354地 號係大同北路60巷(中央2米)道路用地,深度至大同北路56-3號、664地號位新 北市路燈定位編號285301(國隆路6號北方)道路用地、733地號位國隆路2巷道路 用地(深度至國隆路2巷7號),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賣後不點交。
6.
本件標1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 有人之一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 意,始得為之。又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 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所拍賣者為多筆土地,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 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之土地全部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 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7.
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標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函覆係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 區;函詢三重區公所標1地號土地有無375租約,函覆無訂立私有375租約;函詢工 務局標1地號是否為法定空地,函覆無申請建築執照。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 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 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 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 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 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 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 者,請勿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