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6日現場執行時,相對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筆 土地毗鄰相連,位於光明路32巷23弄18號建物旁空地及同巷弄
3.
24號前 方巷道空地。574地號部分為光明路32巷23弄20號建物占用」。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 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9.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