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建物。經法院履勘,共有人在場稱頂樓增建部分無獨立出入口,僅有內梯可抵達,亦無獨立水電;有漏水及牆壁滲水之情形,樓下也會滴水;經921地震後,房屋有做補強,牆壁有龜裂,但整修後包起來所以看不到,建物目前有明顯傾斜,並稱無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等情形。
2.
本件拍賣之建物與門牌號碼三重區自強路1段160巷1弄9號建物打通,出入口共用,如要進出本件拍賣之建物一定要從前開9號建物進入,本件拍賣之建物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出入口及與9號建物區隔界線之問題,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是否符合需求,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
3.
本件228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有部分面積占用鄰地,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損害賠償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此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