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452地號土地位於三重區正義北路16巷32之1至32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狀況,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仍請投標人至現場查訪並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有新北市政府115年2月13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50284306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4.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