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10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本標的為三重區 正義北路48巷22號之基地,拍定後有優先承買權通知程序將耗費時日,請應買 人查明注意
7.
使用情形所提及之建物佔用本次拍賣標的土地,建物稅籍登記人於收受本 院第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時,請 具狀向法院陳報,由法院審酌是否具有優先承買權,若不陳報,本院將不再通 知後續拍賣程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 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