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5月1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1273之1地號位於門牌 成功路104巷7之1號西側三角窗之道路用地」等語。另據警局函復稱建物現有承租人基於租賃關 係使用中。1224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127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273之1地號使用分區為 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 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 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5.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