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3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即共有人稱建物為其與母親居住使用,無停車位,每月管 理費為新臺幣2,285元,目前有欠繳。依造立建築師事務所114年11月19日鑑定報告補充,經債 權人導引至現場後,標的屋況不佳,有自上層污排水管滲漏水,另房屋部分鋼筋裸露生鏽及管 線外露,粗估修繕金額約150萬至200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1646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 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