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係由債務人自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9531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 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 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1年4月13日非屬前揭公告區 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2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43014835號函覆,未發現 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63662號函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 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