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張○香(即債務人之繼母)稱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302-1地號土地 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26巷1-1號建物旁之中山北路1段96巷巷道紅線內之土地。 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三種商業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3712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 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 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94年11月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 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11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79854號函覆,未發現 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91571號函 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 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 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