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調假扣押卷執行,於112年3月9日現場執行時,發現
4.
2樓內部不相通,各自有獨立 出入口,1樓增建有獨立出入口,2樓增建無獨立出入口,
5.
2樓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2樓無 人居住,內部雜亂,皆有蜘蛛絲佈滿整片。據第三人王○維112年2月15日陳報,本件標的物自7 6年即有分管合意,由王○泉一家使用1樓,現出租予他人,2由債務人一家使用2樓。依第三人 王○維與債權人華南銀行陳報之租賃契約記載,1樓係由張○慧(建物共有人)出租予第三人吳○ 偉,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8,000元,每年1月1日年繳。 又於114年10月9日、同年11月14日現場執行時,在場人吳○諭稱其為服飾店員工,1樓由吳○偉 承租,作為模衣辣服飾店使用;騎樓及1樓之天花板有鋼筋外露,1樓增建部分作為廁所、休憩 空間使用;自外觀查看,2樓窗戶已掉下來,似無人居住使用,經詢問附近鄰居稱很久沒看到2 樓有人進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168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5月18日函覆:1682建 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其建築完成 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 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8.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1.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且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由 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 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