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院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形,然後陽台及浴室有漏水至樓下,之前有打過官司。債務人 稱本件四樓房屋由債務人母親及妹妹居住使用,因房貸係由母親及妹妹繳納房貸,所以讓他們 居住使用;嗣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履勘時,四樓房屋現由第三人林○捷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 14年3月1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每月租金一萬七千元;另自115年3月10日起至116年3月10日 止,每月租金一萬七千元,共簽兩本租約。本件四樓房屋查封時由債務人之母親及妹妹占有使 用,惟現由第三人承租,第三人係於查封後占有,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拍定後點交。
3.
頂樓部分有增建一間廁所及一間儲藏室,測量時債務人稱頂樓目前無人使用,10年前買時 就已經有增建。本院於114年9月履勘時,據鄰居表示該增建現由債務人之妹妹居住使用。增建 部分無設內梯,出入均由公共樓梯進出,頂樓有鐵皮搭建,然前後側均無牆壁,僅以塑膠隔板 遮蔽,據債權人陳稱頂樓曾遭拆除大隊拆除,故僅有塑膠隔板圍著。本件四樓頂增建,查封時 無人占用,拍定後點交。
4.
本件拍賣之271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 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5.
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 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 陳報法院、通知限期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 行投標。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