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 之三重區成功段20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區重陽路一段13號建物車道後方 之鐵皮屋及鐵皮屋旁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據地政人員表示上開鐵皮屋為該棟 大樓15號1樓增建之鐵皮屋,另前開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為門牌號碼三重區重陽 路一段60巷9號建物旁獨立增建之鐵皮屋(面對9號)。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法律關係須 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審慎評估後再行投標。
3.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 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