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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061建號、11269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1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84地號土地係10061建號前方道路用 地;債務人母親吳○華在場稱10061建號建物為其及女兒居住使用,廚房走道以前有漏水,鄰居 整理完後已無漏水。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三11269建號係未登記建物,位於廚房,據現場照片顯示與主建物(10061建號)內部相通,且 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7月29日函覆稱:係位於1樓後之水平增建違章建 築,現況無明確事證可茲證明係新違建或既存違建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 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四184地號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 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