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67地號土地為重安街41巷13號建物 旁的巷道,其上有一鐵皮建物部分占用。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實際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六、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本件標的土地依62使字第1610號使用執照(62建 字第395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