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標的物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 區中央北路110巷11號、12及後方之13號之建物占用,範圍邊界約至屋簷下 方。
3.
上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法律關係。本件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 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 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