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標的物有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 區中央北路110巷11號、12及後方之13號之建物占用,範圍邊界約至屋簷下方。
2.
上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法律關係。本件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且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 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 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依據新北市政府函示,本件拍賣標的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都市計畫 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 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 管機關查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 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 政局查明。
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 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