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三重區雙園段36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區正義北路216巷38號屋前道路(較靠近雙園街
3.
92號屋後道路之一半);52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區正義北路38號到26號屋前道路,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重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366地號土地為72使字第3074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06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527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拍賣之366地號土地為法定空地,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32號裁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並非不可分割或移轉,無與建築基地其他部分合一為同一人所有之必要,是如為無區分建物所有權之土地所有權人,尚非不得單獨將土地讓與而為移轉,僅於出賣或拍賣時,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調查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依各標順序依次拍賣,如拍定價格足清償本件執行債權及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予拍定,縱已拍定,應予撤銷,拍定人不得異議。債務人如未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即由法院依前述方法依序開標。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