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金拍 115板金職九38丙

新北市三重區仁興段161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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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25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40
保證金:
288
總坪數:
21.8
坪單價:
66.1萬/坪
持分地坪:
21.8 坪
總現值:
1,245.6 萬
拍後增值:
-194.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林小陽
林小陽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三重區 仁興段 1617地號,面積 72 m2,持分 1/1,1,440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10)
2.
本件拍賣標的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1617地號土地位於仁和街
3.
101號間之巷道,為道路用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因無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8.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依序拍賣,如各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其餘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於核算後,亦得撤銷,投標人不得異議。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法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法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於拍定後,尚須相當時間核算有無超額拍賣、應否撤銷拍定,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標的之土地依據新北市政府、三重地政事務所函示,1617地號屬都市計畫土地住宅區,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又未查有辦理土地徵收或協議價購等相關資料。惟現實狀況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三重區 仁興段 1617地號
72 m2 × (1/1) × 173,000 元 - 1,440 萬元
= -19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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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7.6 坪 / 5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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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97.1 坪 / 6,200 萬
202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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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 坪 / 10,5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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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3.2 坪 / 2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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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0.2 坪 / 1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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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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