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為三重區車路頭街166巷之既成 巷道,有三重區車路頭街164號建物部分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 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 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7.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本件標的係65淡洪使字第020號使用執照(64淡洪 建字第60號建造執照)、65淡洪使字第021號使用執照(64淡洪建字第58號 建造執照)、65淡洪使字第022號使用執照(64淡洪建字第59號建造執照)、 68重使字第650號使用執照(66重建字第334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其上專 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 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 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專有部分所有人依上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應提出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主張。六、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住宅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9.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 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 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 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 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