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假扣押查封程序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拍賣標的833地號土地上有中央南路
10.
79-1號建物占用。861地 號位於中央南路95巷
17.
25-3號建物及社區管理室占 用。拍賣建物部分,據在場人在場稱,本件拍賣標的物目前為其朋友承租中,嗣後承租人亦提 出租賃契約,其租期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7年6月30日止,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18.
本件依據在場人自述及本院函查結果以及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海砂屋、輻 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 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 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24.
861地號土地係屬84使字第867號使用執照之 建築基地,不得與建物分離而為移轉。應買人就上述情形及相關法規限制仍自行查明始斟酌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 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25.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26.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2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