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641號土地為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21巷21號建物之坐落基地,639號 土地部分為上開建物坐落,部分為上開建物前之巷弄土地,上述建物使用土地 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之列,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因係拍賣土地應有部 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 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 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 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 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 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 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