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碧華段239地號位於碧華公園內,龍全宮後方2棟大樓,前方型草坪地。碧華段
3.
404─1地號彼此相鄰,其他坐落數建物,門牌號碼為碧華街216巷5‧7‧9號,及216巷11弄旁道路,含216巷11弄1號之1‧3‧5‧9號及4‧6‧8‧10‧12‧14號門牌坐落之土地。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法院呈報。
6.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復:拍賣標的239地號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反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9.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主。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