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171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5月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 市大同區塔城街65號、59號間之部分空地,據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顯示為人行 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