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3月6日現場執行測量時,第三人華○蘭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債務人未 居住在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229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1樓廚房及2樓曬衣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5日函覆 稱:3229建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 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 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6.
511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