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9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0-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士 林區社中街231巷12弄8號建物旁之土地,為一車棚。114年9月26日債權人陳 報,停車棚為共有人使用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9月3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63154號函覆,1 70-1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0896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0128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 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