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3年12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位於中興橋台北往 三重方向的北方(右側),橋上有一階梯可走下去,約70-80米處,上有菜園、沙 洲、鐵皮屋(放置農具用工寮)。另據債權人陳報,土地現場部分作農業使用, 部分雜草,部分行水,位於中興橋與忠孝橋間之農地,由中興橋中間樓梯下 去,對外無路通行。上開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坐落本件 標的之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土地非屬耕地或農地重畫區內之耕地。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非屬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屬河川區農牧用地,新北市工務局函覆無申請建築執 照,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覆,年代久遠且檔管位電子化,查無是否有依建築法 領有之建築執照資料,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 用,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 主張撤銷拍定。
3.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