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3年12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位於中興橋台北往 三重方向的北方(右側),橋上有一階梯可走下去,約70-80米處,上有菜園、沙 洲、鐵皮屋(放置農具用工寮)。另據債權人陳報,土地現場部分作農業使用, 部分雜草,部分行水,位於中興橋與忠孝橋間之農地,由中興橋中間樓梯下 去,對外無路通行。上開農作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坐落本件 標的之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非屬耕地或農地重畫區內之耕地。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非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屬河川區農牧用地,新北市工務局函覆無申請建築 執照,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覆,年代久遠且檔管位電子化,查無是否有依 建築法領有之建築執照資料,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 用細目使用,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 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7.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 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共有人應就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 主張優先承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單獨行 使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 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