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等均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場土地上佈滿未登記之老舊磚造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身居桃園縣市,未實際使用現場土地,土地均為共有人使用,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3.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玖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