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88地號土地鄰南平路,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建物(鎮南宮)。債權人代理人嗣後具狀陳報系爭土地上現為鎮興宮及社區活動中心,含部分道路,土地係共有人捐贈使用,並無居住於土地上,無從連繫,地上所有權及分管契約狀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萬柒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7.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8.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9.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12.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