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12地號土地皆為坡地,有排水溝,309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果樹,大部分為雜林,312地號土地為雜林,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標的由共有人占有使用中。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兩筆土地相連,現況為雜樹、果樹及部分水溝、道路等。
4.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作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70條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