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2年12月6日執行期日,債務人之妹在場稱31建號建物現由其母及其弟居住 使用,債務人於112年10月6日於建物頂樓自縊身亡,屋內會有漏水情形等語,地政 人員稱增建部分有1樓屋前雨遮及鐵皮倉庫、2樓浴室及廁所。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3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 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 人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增減價金。
3.
上開不動產四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5.
上開不動產為國宅用地及國民住宅,因國民住宅條例已廢止,故國宅之買受人已無 資格限制,惟不得申請承接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