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雜草雜林,部分為門牌龍源路1210之113號鐵 皮建物占用,經債權人查報現居住人為債務人母親之朋友,拍定後,雜草雜林 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
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 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 定。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 權源不明,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是否另有其他建物占用等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6.
拍賣價金已包含本件不動產役權,拍定後不動產役權隨同辦理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