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應買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應買標的土地為雜草林木叢生。本件應買標的土地於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 況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4.
本件應買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石門都市計畫(民國50年11月16日)之保護區」。惟本件應買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之規定及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 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 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應買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 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 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應買公告內容為準。
6.
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若同時 到達法院而無法分出先後,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