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長有雜竹林及雜草,現為袋地,無 路可到達,另顛號2土地為道路(依仁一街)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 交。
2.
拍賣之編號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 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 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 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