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 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 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 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2.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 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 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