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門牌14號為倉庫,現出租他人使用、18號為3層樓建物, 一樓現經營雜貨店舖、增建部分開設修車廠、其餘為住家,土地為建物之基地。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 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 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 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trial者為得標,如甲標 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 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 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5.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 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建物共有人優先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