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種植可可樹及檳榔樹,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 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 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 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標別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