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應買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不動產分9標, 分別標價、分別應買,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 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應買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 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6.本件應買之標別
2.
標別9土地上,有共有人等所有之建物及地上物請應買人注意。7. 本件應買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 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8.本件應買土 地除
3.
412地號外,餘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 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9.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